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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酱是中国传统风味特色食品,很多美味都在不言中,那诱人的颜色、拒绝不了的香气、熟悉的口感,简直让人欲罢不能。老干妈更是风靡海内外,在留学生心目中的地位不可动摇。1998年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就获得成功;2007年,陶碧华老干妈荣获驰名商标。2014年3月,老干妈进军韩国,同年,老干妈入选中国最有价值品牌500强榜单,以160.59亿元的品牌价值名列第151位。2012年其公司纳税4.3亿人民币。
此次纷争源于2011年12月通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7811704号“老大媽”商标。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系争商标由阿庆嫂公司于2009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商品、腌制蔬菜、花生酱、加工过的瓜子商品上。阿庆嫂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经营罐头(果蔬罐头)、食醋(酿造食醋)等。
2012年3月,老干妈公司引证其持有的两件“老干妈及陶华碧头像”商标与4件“老干妈”商标,针对系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主张系争商标与其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摹仿。上述6件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腌制蔬菜、辣椒油等商品上,权利人均为老干妈公司,目前均处于专用权有效期内。
针对老干妈公司对系争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局于2013年1月作出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老干妈公司不服商标局上述裁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审理,商评委于2014年3月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认定老干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且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老干妈公司主张驰名的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豉、酱菜(调味品)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老干妈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老干妈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上述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后,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干妈公司所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通过老干妈公司长期、广泛、持续地宣传和使用,引证商标四、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在豆豉、辣椒油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在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相似程度较高,系争商标并不能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3件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另外,系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上述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豉、辣椒油等商品,虽然在原料和制作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但均系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食品或食用调味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关联性。在系争商标与上述3件引证商标标识近似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购买上述商品时,容易认为系争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3件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声誉,致使老干妈公司对已经驰名的3件引证商标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所以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驳回了商评委的上诉,维持了原判。即认为“老大媽”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老干妈及陶华碧头像”与“老干妈”的摹仿,对“老大媽”商标在腌制鱼、蔬菜罐头、牛奶、食用油脂、果冻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但在腌制蔬菜、花生酱等其他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一场商标官司,从商标局到商评委到中级人民法院再到高级人民法院,交战的双方想是已身心疲惫。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享受同类别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的商标保护权,而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在其他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也禁止他人注册和使用,也就是说,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几乎可以享受到全类别的商标保护。这不仅可以为驰名商标省下一笔不菲的全类别注册费用,还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商家对驰名商标的“傍名牌”“搭便车”和恶意抢注等行为。
不仅仅是老干妈,许多知名企业,他们都具有非常强烈的商标保护意识。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能没有那么雄厚的财力物力,但也需要用有限的资金为企业品牌和商标穿上法律保护的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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